教育行政法 |
||
---|---|---|
|
|
|
本書介紹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
||
本書目錄
課綱爭議作為教育部門憲法與行政法的反思——代序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代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I.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1 人、教育與法律 §2 國民教育相關思想的發展 §3 教育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4 從憲法到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權保障 Ⅱ. 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 §1 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意義 §2 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3 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4 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保障範圍 §5 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基本權的落實起點 Ⅲ. 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 §1 民主國 §2 法治國 §3 社會國 §4 多元文化國 §5 憲法教育作為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實踐 Ⅳ. 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 §1 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 §2 教育行政、在學關係與國家監督 §3 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地位 §4 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地位 §5 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地位 §6 在學關係中學生與教師的權利救濟 §7 私立學校在學關係與私立學校法制 §8 在學關係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 Ⅴ. 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 §1 學校法制下的教育改革問題 §2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自治 §3 學校法制下的教師教學自由 §4 學校法制下的教科書編制 §5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 Ⅵ. 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 §1 學術自由與大學法制的發展 §2 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建構基礎 §3 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作為大學組織趨勢 §4 大學入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5 大學退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6 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建構 Ⅶ. 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1 社區大學與終身學習教育的聯結 §2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3 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問題與出路 參考文獻/555 索 引/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