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期刊 | 當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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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3007-5475 徵稿辦法 審稿辦法 編委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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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社會研究 Journal of Asis Pacific Social Stu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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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社會研究》期刊是由中華亞太區域研究學會所發行的半年刊。我們的創刊宗旨是致力於探討亞太地區各種社會議題,推動區域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並響應中華亞太區域研究學會的使命。 本期刊旨在成為一個跨學科的平台,匯聚來自不同背景和專業領域的學者、研究人員和實踐者,共同探討亞太地區的社會現象和問題。 《亞太社會研究》期刊關注亞太地區的社會變遷、文化演變、經濟發展、政治體制、教育與文化、環境與永續發展等議題,旨在提供一個學術交流的平台,促進對亞太地區社會發展的深入理解和探討。 我們期待通過《亞太社會研究》期刊的出版,促進亞太地區各國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推動區域內社會科學研究的進步和發展,為亞太地區的社會發展提供理論指導和學術支持。 同時,我們也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學者和研究人員參與《亞太社會研究》期刊的編輯和審稿工作,共同促進亞太地區社會科學研究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亞太地區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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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辦法 | |||
《亞太社會研究》徵稿啟事2024.1 編輯委員會審定通過 《亞太社會研究》(以下簡稱本刊)是由中華民國中華亞太區域研究學會(以下簡稱中華亞太區域研究學會)發起,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共同組織創立發行之學術期刊。 本刊研究方向以(包括但不限於)亞太地區社會、經濟、法律、教育、企業管理、智財管理等,係為一份綜合性的學刊,歡迎國內外學者踴躍投稿。 一、徵文種類:本刊長期徵稿,每年於六月及十二月出刊。凡有關亞太地區之(包括但不限於)社會、政治、經濟、教育、人文、法律、企管等的「學術論文」、「研究回顧」、「書評」文章,均歡迎投稿。 二、徵文對象:國內外各大專校院師生,以及研究亞太區域各領域學者。 三、徵文說明:學術論文類中文以15,000字內為原則,研究回顧及書評不宜超過7,000字。 四、徵稿日期:本刊全年徵稿。 五、審稿程序:文稿採隨到隨審制及二階段匿名審查制。文稿先經初審通過後,再送請兩位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匿名審查。 六、注意事項: (一)投稿文件需在他處未曾刊出者,請勿一稿多投。凡投稿稿件需經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比對後(相似度不得超過25%,並減少引用碩、博士論文),再由編輯委員會送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雙向匿名審查。 (二)來稿請以中文或英文撰之,並採橫式(由左而右)清晰打字。投稿文章以15,000字(含標題、中英文摘要、關鍵詞、參考文獻等)為限。 (三) 稿件撰稿格式須符合學術規範,其相關註釋與徵引文獻之格式,請參照APA第七版格式撰寫,以Word系統編輯。
(四)書評則請加附該書之作者、書名、出版時間及出版社。 (五)來稿審查通過後,作者可授權本刊,依著作授權同意之規定,將該文刊載於電子期刊及資料庫。 (六)論文或譯文涉及版權等責任由著作者自負,本刊不負版權責任。 七、來稿請註明姓名、職稱、聯絡方式及服務單位(如投稿者基本資料表)。 八、凡經錄用之稿件,作者不得要求抽回,並同意授權本刊以紙本或數位出版方式刊載。 九、凡經錄用之稿件於編輯排版後,送請作者自行校對。 十、 來稿請備妥文稿電子檔(需Word和PDF檔)、「投稿者基本資料表」、「著作授權同意書」等,後兩項資料需作者親自簽名後並轉成PDF或影像檔一併提交。投稿電子檔請寄至:caprra.journal@gmail.com 十一、來稿如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倘提出撤稿,一律視同退稿。 十二、文稿經刊登後,贈送刊登當期期刊一本,不另奉稿酬。 十三、本期刊已委由相關數位出版公司發行電子期刊,提供讀者檢索、下載、列印、瀏覽等服務。 《亞太社會研究》審稿辦法2024.1 編輯委員會審定通過 《亞太社會研究》期刊(以下簡稱本刊)為學術專業性期刊,為維持本刊所刊文章具學術專業性,特訂定《亞太社會研究》審稿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審稿流程 本刊之審查程序為初審、外審、編輯審三階段。 (一)初審
(二)外審
(三)編輯審 經外審最終為推薦採用或修後採用的稿件,需進行編輯審。由領域主編根據文章水準、審查意見與回應品質,建 議是否刊登,或請作者進行必要之修正。 最後由總編輯確定最終審查結果。涉及研究方法疑義時,得請方法主編進行審查。 二、審稿作業原則 (一)專業原則
(二)迴避原則
(三)保密原則
三、撤稿 (一)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掛號交寄)或電子郵件提出。 (二)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投稿本刊之文章,如於外審階段提出撤稿要求,本刊一年內不接受投稿。 (三)編輯委員會去函要求修改之文章(含修改後再審及接受刊登者),需於正式通知寄出後兩星期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否則視同自動撤稿。 (四)因大幅修改需延期交稿者,需以書面(掛號交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刊編輯委員會,經總編輯同意後給予二至四星期之時間修改。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者,亦視同撤稿。惟有特殊原因者,得提出書面說明,修改期限另外計算。 四、本辦法經本刊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