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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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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社會學研究》出版倫理聲明

2015/02/15編輯委員會修正通過

《臺灣教育社會學研究》期刊(Taiwan Journal of Sociology of Education)是實施同儕審查之國際期刊,致力於出版教育社會學及相關學科具學術性、前瞻性與原創性的文章,刊出之論文均經過嚴格審查。舉凡涉及剽竊(抄襲)、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捉刀(槍手)著作、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不當行為之研究論文,《臺灣教育社會學研究》期刊一概不予接受。《臺灣教育社會學研究》期刊參考Elsevier B.V.《出版倫理》(Publishing Ethics)之規定(https://www.elsevier.com/about/policies/publishing-ethics),規範了編輯者、審查委員與作者之責任,修訂後之出版倫理聲明如下:

編輯者責任

依據COPE(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的期刊編輯實務指引〈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原則如下:

(一)同儕審查

投稿至本刊之論文須經由至少兩名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匿名同儕審查,審查的規準,包括投稿論文之研究品質、重要性、原創性、新穎性、相關性以及用詞流暢性。本刊編輯委員會可依據研究議題或對讀者的重要性,決定是否出版投稿文章。

(二)公平原則

編輯者需依據論文內容進行審查,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政治信仰影響審查標準。

(三)機密原則

編輯者與相關人員不得向通訊作者、審查者、編輯顧問與出版商透露論文之任何訊息。

(四)公開原則

  1.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輯者不得將論文中未發表資料作為個人研究之用。
  2. 由同儕審查者所提供之相關修改建議與訊息不得挪為私人使用。
  3. 編輯者需要求所有論文投稿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五)利益衝突

  1.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或相關學術單位或組織具有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
  2. 須確保贊助者作品(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同儕審查的過程中不會有特別待遇,其審查要求與其他論文相同。

(六)調查參與

當投稿論文發生違反著作倫理事件之控訴,編輯者與發行者需採取適度因應措施,包括聯繫作者、出版公司或相關單位,並告知其缺失。一旦確定違反學術倫理,必須立刻採取更正、撤回、釐清聲明等措施。即使是已刊登的論文,也具追訴效力。

審查者義務

(一)審查者適任原則

被委任之審查者若認為不適任或無法及時完成審查,須通知總編輯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二)保密原則

審查者必須將審查的論文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露任何訊息。

(三)客觀標準

  1. 審查委員必須公正且客觀地執行審查工作,委婉地說明審查論文之不足,且需提出佐證,並提出具建設性的審查意見。
  2. 審查的規準包括投稿論文之研究品質、重要性、原創性、新穎性、相關性以及用詞流暢性。

(四)來源告知

審查者必須能辨識出作者沒有引註的相關資料,舉凡前人所進行之監測、調查或內容均需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者也必須提醒編輯者留意論文中任何與其他作者可能相似或部分重疊之處。

(五)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審查者不得將論文中未發表資料挪為己用。當審查委員認為與其他作者、學術單位或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要求迴避審查工作。

投稿者/作者義務

(一)論文標準

作者需於論文中表達該著作相關研究數據之精確度與重要性,明白寫出基本研究資料。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利他人重複實驗。任何構成不道德行為之詐欺與不正確敘述,均不被接受。

(二)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能提供給審查者進行審查,並於出版後供大眾使用。

(三)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保整篇論文均為原創,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述。剽竊或抄襲等不道德行為是不被接受的,包含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成果、複製或重新闡示其他作品之精華,以及仿冒他人作品為自己著作等。

(四)複合、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應同時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報告)於多個期刊或出版品,或將同一份原稿投稿至不同期刊,如此都是不符出版倫理的不當行為。一般而言,作者曾被發表的研究不能再投稿至另一期刊。但在特定的條件下,二次出版(secondary publication)可被允許,前提是:作者與各期刊(第一與二次)編輯者均同意;二次出版的資料與論述必須與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而第一次出版的相關資料也必須列於二次出版品之參考文獻內。

(五)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必須善盡引用他人作品之責任,並應列舉出影響研究本質的要素。私下獲得之資訊,例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的書面授權函,即不應使用於發表。若因審查他人論文而獲得之資訊(如審閱他人稿件或計畫補助申請書),如無原作者的書面授權,也不應使用或發表。

(六)論文作者之列名

舉凡對於論文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者,都需列為共同作者,若有參與相關研究計畫之人員也必須詳列。通訊作者需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作者列,而對於論文沒有貢獻者就不應列名。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件方能投稿。

(七)危害物及以人、動物為實驗對象

若研究涉及會產生嚴重危害之化學品、研究過程或器具設施,作者需詳細說明。若研究工作包含以人類或動物等為實驗對象,作者需於論文詳述過程,並確保合乎相關法律規定與制度。對於以人類試驗對象之研究,作者需於論文內聲明獲得人體試驗之同意權,且需永久保護人體試驗對象之隱私權。

(八)利益衝突

作者需主動公開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闡釋的利益衝突事項,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雇傭關係、顧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捐款授權,甚至是提供未來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

(九)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通知編輯者,採取撤回論文或修改內容等相關措施。若編輯者經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包含重大錯誤,作者除需採取以上動作外,尚需提供編輯者正確資訊。

在評審與發表程序當中,主編、編輯委員會成員與出版者均需遵照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之指導方針,即Code of Conduct and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與Code of Conduct for Journal Publishers,以確保沒有違反出版倫理或造成任何不當出版之行為。

   
  臺灣教育社會學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Sociology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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