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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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與心理研究
ISSN:1024-9885

徵稿辦法

審稿辦法

編委陣容

教育與心理研究
Journal of Education & Psychology
本刊為TSSCI期刊。《教育與心理研究》於1997年起獲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TSSCI)」資料庫收錄期刊。本刊自第26期起改為季刊性質,每年出版一卷(四期)。教育學與心理學並重,全年對國內外學者專家徵求有關研究論文,提供教育與心理之學術研究專業發表的園地,希望透過專業之論文發表,以提昇國內教育與心理專業學術與應用之風氣為宗旨。

出版者:政治大學教育與心理研究期刊編輯委員會
電子郵件:joep@nccu.edu.tw
定價:單冊新臺幣300元、海外定價:單冊美金13元
一年四期個人:新臺幣1200元;機構:新臺幣2400元

審稿辦法
 

《教育與心理研究》審稿辦法

壹、審稿流程

本刊之審查包括預審、外審、編輯審三個階段。

一、預審

預審包括格式審與初審。

(一)格式審

  1. 本刊依據稿件進行初步篩選,凡符合本刊之性質、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格式、體例等)、嚴謹程度及投稿所需資料者,即由總編輯交付領域主編進行初審。
  2. 凡不符合本刊性質、形式要件、嚴謹程度及投稿所需資料者,得由編輯或總編輯視情況通知補件、函請修改或退稿。

(二)初審

由該文之領域主編進行初審,領域主編根據文章內容是否符合本刊主旨、創新性或實務應用價值、有無違反研究倫理狀況,決定是否送審。通過初審者,推薦外審審查名單。

二、外審

(一)預審通過之文章依推薦名單聘請兩位評審人匿名審查。

(二)外審意見分為四類:

  1. 推薦採用。
  2. 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
  3.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
  4. 不予採用。

(三)外審之稿件依兩位匿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決定稿件之處理方式(詳見下表所示)。

  1. 審稿結果為「推薦採用」者,逕付編輯審;審稿結果為「修後採用」者,於作者修改後交予編輯審;審查結果為「作者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者,於作者修改後,交予原審查者再(複)審;審稿結果為「建議退稿」者,原則上不予刊登。
  2. 若兩位外審意見其一為「推薦採用/修正後即可採用」,另一意見為「不予採用」,由領域主編決定是否送第三審。
  3. 凡審查結果為「修後採用」或「作者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之文稿,由編輯委員會去函請作者修改,作者需於一星期內於線上投審稿系統修改完畢,如有完成之困難,得申請延長修改期限,延長期限由總編輯決定之,至多不超過二星期。
  4. 再(複)審之審查規準同外審,惟刊登建議之部分只分「推薦採用」、「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不予採用」三級。

三、編輯審

經外審最終為推薦採用或修後採用的稿件,需進行編輯審。由領域主編根據文章水準、審查意見與回應品質,建議是否刊登,或請作者進行必要之修正。 最後由總編輯確定最終審查結果。涉及研究方法疑義時,得請方法主編進行審查。

貳、稿件修正與刊登

一、凡經編輯審決議接受刊登,且無須進行修正之文章,刊登流程見第四點。

二、凡經編輯審決議接受刊登,且須進行必要修正之文章,本刊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查結果通知函〉,投稿者須根據審稿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改,並於一星期內以電子檔形式寄回修正稿件、修正說明對照表,否則恕難如期刊登。

三、寄回之修正稿件將交由領域主編審查,如未能依照審稿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改或提出適當答辯者,得暫緩或撤銷刊登。

四、修正之稿件經領域主編審查合宜者由總編輯確定最終刊登結果後,本刊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審稿決議通知函〉與刊登費繳交事宜,作者於接獲通知後,需於一星期內劃撥刊登費並回覆本刊所需之資料以利出版,否則恕難如期刊登。本刊於收取刊登費後,即核發〈刊登證明函〉與刊登費收據。

五、2012年3月後接受刊登之稿件作者應繳交3,000元之刊登費用。

參、審稿作業原則

一、專業原則

(一)編輯委員會就來稿主題,推薦國內外該領域之專家進行評審。

(二)編輯委員會積極了解審稿者之審稿品質,並建立審稿者資料庫,作為推薦審稿者之依據,以確保本刊稿件品質,提升學術對話水準。

二、迴避原則

(一)本刊之編輯委員、執行編輯如有投稿本期刊,不得出列席參與所投文稿之任何討論,不得經手處理或保管與個人稿件相關之任何資料(如審稿意見、審稿者資料),其職務代理人由總編輯指定。

(二)審稿名單之推薦,編輯委員會除本最大知能推薦適合之專業審查人員外,並斟酌考量投稿者與評審人間之利害關係(如論文指導關係、同事關係等),迴避不適合之審稿者。

三、保密原則

(一)不論審稿中或審稿後,編輯委員會及編務行政人員對於投稿者與審稿者之資料負保密之責,稿件審查以匿名為原則。

(二)本刊編務資料之保管悉依【《教育與心理研究》期刊編務資料保管辦法】規定辦理,以盡保密之責。

肆、撤稿

一、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掛號交寄)提出。

二、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投稿本刊之文章,如於外審階段提出撤稿要求,本刊一年內不接受投稿。

三、編輯委員會去函要求修改之文章(含修改後再審及接受刊登者),需於正式通知寄出後兩星期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否則視同自動撤稿。

四、因大幅修改需延期交稿者,需以書面(掛號交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刊編輯委員會,經總編輯同意後給予二至四星期之時間修改。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者,亦視同撤稿。惟有特殊原因者,得提出書面說明,修改期限另外計算。

伍、本辦法經本刊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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