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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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研究
ISSN:1816-5338

徵稿辦法

審稿辦法

編委陣容

期刊倫理

課程研究
Journal of Curriculum Studies
Schwab早在1969年就指出,課程瀕臨衰亡的徵兆包括教師棄守專業,以及距離教育實務愈來愈遠。對於這些徵兆,扮演國內課程領域專業期刊角色的《課程研究》,更是銘記在心。本刊自創刊以來,力求在引介國際課程研究趨勢之餘,兼顧本土課程發展的情境與作為,並維持應有的期刊品質與內涵;處於日益講求效率與標準的高等教育環境,尚堪稱符合當初設定的目標與達成的程度。

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比審定證明書

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比審定證明書

出版者: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執行製作:高等教育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定價:單冊新臺幣300元、海外定價:單冊美金13元
一年二期個人:新臺幣600元;機構:新臺幣1,200元



期刊倫理
 
課程研究期刊出版倫理聲明

課程研究期刊(Journal of Curriculum Studies)堅守自主教學創新與課程研發之理念,力求引介國際課程研究趨勢,並兼顧本土課程發展的情境與作為,所刊載之論文均經嚴格審查。舉凡涉及剽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捉刀(槍手)著作、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論文,課程研究期刊一概不予接受。課程研究期刊亦採用(依循)由Elsevier B.V建議之《出版倫理》(Publishing Ethics)規定(http://www.elsevier.com/wps/find/authorsview.authors/rights),將包含編輯者、審查者與作者之義務,摘錄資料並稍作更改如下: 

編輯者義務
下列指導方針依據 Elsevier與 COPEs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提供之原則。
◎同儕審查
基於「同儕評審」(peer review)的結果,依據研究議題本身或對其他研究者或讀者的重要性,編輯者可決定是否出版投稿文章。編輯者需遵行相關期刊編輯指導原則與法律原則。編輯者可授權審查者行使出版決定權。 
◎公平競爭
編輯者需按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政治信仰為評審標準。 
◎機密原則
編輯者與相關人員不得向相關作者、審查者、編輯顧問與出版商公開論文之任何訊息。 
◎公開原則
1.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輯者不得將論文中未發表資料作為個人研究之用。
2.由同儕審查者所提供之相關修改建議與訊息不得挪為私人使用。
3.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
4.編輯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利益衝突
1.須確保贊助品(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同儕審查的過程中沒有特別待遇,其審查要求與其他論文相同。
2.贊助品項目須完全符合學術使用之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3.若無同儕審查,須清楚揭露。
◎調查參與
當投稿論文發生違反著作倫理事件之控訴,編輯者與發行者(或高等教育出版公司)需採取適度因應措施,包括聯繫作者、高等教育出版公司或相關單位並告知其缺失。一旦確定違反學術倫理,必須立刻採取更正、撤回、釐清聲明等措施。即使是已刊登的論文,仍具追訴效力。 

審查者義務 
◎審查能力
被委任之審查者若認為不適任或無法及時完成審查,必須通知總編輯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保密原則
審查者必須將審查的論文原稿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漏任何訊息。
◎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排除個人觀點,公正且客觀地執行評審工作,並提出具建設性的審查意見,委婉地說明審查論文之不足,且需提出佐證。
◎來源告知
審查者必須能辨識出作者沒有引註的相關資料,舉凡前人所進行之監測、調查或內容均須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者也必須提醒編輯者留意論文中任何與其他作者可能相似或部分重疊之處。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審查者不得將論文中未發表資料挪為己用。當審查委員認為與其他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要求迴避審查工作。 

作者義務 
◎論文標準
作者需於論文中表達該著作相關研究數據之精確度與重要性,並且明白寫出基本研究資料。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利他人重複實驗。任何構成不道德行為之詐欺與不正確敘述,均是不被接受的。
◎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能於審查過程中提供給審查者進行審查,並於出版後供大眾使用。 
◎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保整篇論文均為原創,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述。剽竊或抄襲等不道德行為是不被接受的,包含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成果、複製或重新闡示其他作品之精華與仿冒他人作品為自己著作。 
◎複合、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應同時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報告)於多個期刊或出版品,或將同一份原稿投稿至不同期刊,此均為不符出版倫理的不當行為。一般而言,作者曾被發表的研究不能再投稿至另一期刊。但在特定的條件下,二次出版(secondary publication)可被允許,前提是,作者與各(第一與二次)期刊編輯者均同意,且二次出版的資料與論述必須與原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而第一次出版的相關資料也必須列於二次出版品之參考文獻內。 
◎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必須善盡引用他人作品的責任,並應列舉出影響研究本質的因素。私底下獲得之資訊,例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的書面授權函,即不應使用或發表。若為因審查他人論文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他人稿件或計畫補助申請書,如無原作者的書面授權同意,不應使用或發表。 
◎論文作者之列名
舉凡對於論文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者均需列於共同作者之列,若有參與相關研究計畫之人員也必須詳列清楚。通訊作者需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作者列,且對論文沒有貢獻者不應列名。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件,並同意投稿。 
◎危害物與人、動物之實驗對象
若研究涉及會產生嚴重危害之化學品、研究過程或器具設施,作者需詳細闡述之。若研究工作包含人類或動物等實驗對象,作者需於論文詳述過程,並確保合乎相關法律規定與制度之指導方針。對於以人類試驗對象之研究,作者需於論文內聲明進行人體試驗之同意權,且需永久保護人體試驗對象之隱私權。
◎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揭露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闡釋的利益衝突事項,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捐款授權。未來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必須儘早提供。 
◎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通知編輯者,並採取撤回論文或修改內容等相關措施。若編輯者經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包含重大錯誤,作者除需採取以上動作,尚需提供編輯者正確資訊。

在評審與發表程序當中,主編、編輯委員會成員與出版者均需遵照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之指導方針,即Code of Conduct and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與Code of Conduct for Journal Publishers,以確保沒有違反出版倫理與造成任何不當出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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